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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展县乡村人居环境奖评选表彰

   日期:2023-12-04     浏览:96    

为激励全省各类组织和个人全面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宜居美丽城乡建设,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好“3815”战略发展目标,推动县乡村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宣传推广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中的好经验和做法。


二、评选范围


云南省范围内,参与全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城镇总体功能、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以及对河湖治理、城乡建设及“美丽县城”、“美丽乡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特色小镇”建设的集体和个人。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单位和人员,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不纳入评选范围,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奖授予“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先进集体”名额50个,“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先进个人”名额100名。推荐名额按照1:1.2差额分配,共分配先进集体推荐名额60个、差额10个,分配先进个人推荐名额120名、差额2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参评“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先进集体”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理论、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县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


2.遵守法律法规,注重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


3.参评集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的县(市、区)及所在州(市)有关集体;(2)获评国家级园林城市系列称号或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的城市所在的县(市、区)及州(市)有关集体;(3)获评“全国特色小城镇”称号或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的城镇所在县(市、区)及州(市)有关集体;(4)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显著,村容村貌美丽整洁有特色的村庄所在县(市、区)及州(市)有关集体;(5)获得国家、省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的州(市)、县(市、区)有关集体;(6)准确把握城市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组织、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的城市所在县(市、区)及州(市)有关集体。


(二)参评“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先进个人”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立足岗位、奋发进取、拼搏奉献、勇于创新,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在“县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相关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有3年以上县乡村人居环境工作经历,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无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四、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奖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承办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州(市)应当成立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申报组织(个人)的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23年12月6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州(市)范围和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基层推荐及本单位公示。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隶属)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被推荐对象都应由推荐单位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企业(含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县级(或相当级别)以上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并于2023年12月29日前将初审材料(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初审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推荐材料电子版可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下载)


初审材料包括:1.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含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事迹不超过300字、本单位公示情况等);2.《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先进集体和个人初审表》;3.《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4.《推荐对象汇总表》。


(二)初审和公示。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评组织和个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名单,于2024年1月12日前反馈给各州(市)推荐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


各州(市)推荐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步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结论的,取消该推荐对象参评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1月26日前将复审材料(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同时报送纸质原件一式3份。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复审,对会议审议通过的拟表彰对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推荐表彰对象名额不递补。


复审推荐材料包括:1.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含复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在本地区本系统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2.《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先进集体审批表》;3.《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先进个人审批表》;4.《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5.《推荐对象汇总表》;6.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


(四)表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六、奖励办法


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等。


七、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申报组织和个人按照评选程序按时按质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二)强化纪律,落实责任。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奖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各有关单位要严格纪律要求,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材料审核关口,认真开展评选各项工作。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评选中发现参评组织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奖是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的评比表彰活动。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广泛宣传,通过组织开展和积极参与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奖评选活动,树立典型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科学优秀的制度和方法,促进县乡村人居环境提升改善,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老师,丹增老师,解老师


电 话:0871-64326356


邮 箱:340429714@qq.com


地 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3号)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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