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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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大力发展现代林业,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理清权属,加快集体林地“三权分置”
(一)持续深化“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可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或退出。放活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林地经营权证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二)提高林权服务水平。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以及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查费用。发挥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对接,依托现有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评估、收储、金融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系统,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三、健全机制,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规范集体林权流转。鼓励以出租、入股、合作等市场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推广使用承包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优化合同档案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快建立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及林木,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须依法通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完善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全省矛盾纠纷预防调解工作部署。
(四)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制定林权收储担保机制建设措施,支持各地区规范有序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加强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监管,鼓励社会资本为林权收储开展担保服务。
(五)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培育壮大一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同等享受现行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支持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生产,推广股份合作经营、联合经营、委托经营等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鼓励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
(六)实施“百场带千村”行动。推进国有林场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支持国有林场探索建立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按年度对国有林场公益目标任务完成质量开展绩效考核,统筹考虑绩效考核、收支结余、行业和单位间收入差距等因素,合理核增国有林场绩效工资总量,内部分配向基层一线倾斜。推动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联合经营,促进林场发展、农民增收。
四、加强管理,平衡森林资源保护利用
(七)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建立公益林、天然林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天然林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视情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经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予以公布。精准核实天然林,存在错划误划的及时予以纠错。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林地,实际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自然生长的林木,不纳入天然林范围,不纳入林地管理,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规范非林地林木管理。
(八)加强森林经营利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的森林经营方案,一次性下达经营主体5年林木采伐限额且据此批准林木采伐,并作为提供林业生产性服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科学合理确定抚育强度和龄组,统筹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综合效益。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明确林木移植要求,规范林木移植。
(九)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5亩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超出上述规模的编制简易作业设计,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对短轮伐期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皆伐作业实行按面积审批,加强对伐中和伐后更新监督检查。达到更新年龄的二级国家级和地方级人工公益林,可采用带状或块状皆伐更新。
(十)保障林木采伐需求。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县级以上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满足森林经营合理林木采伐需求,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给予权利人经济补偿。
五、聚焦重点,大力发展现代林产业
(十一)加强政策支持。将林业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和农村发展支持范围,整合既有政策扶持林业产业发展。加大林业产业基地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投入。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推动在城市周边依托“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推动“以竹代塑”产业发展,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加大林业科技创新投入,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十二)做强林下经济。充分发挥林地资源和生物资源禀赋,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开展复合经营。开展特色种质资源创制、产品创新,培育一批产业良种和优质产品。一二产协同用力做强三七、天麻、云茯苓等林下道地中药材产业;持续做精做大松茸、松露等高原特色野生食用菌产业;因地制宜、扩面提质,大力发展魔芋、金雀花等林菜种植;规模化发展林下家畜、家禽、林蜂等绿色养殖。深入推进绿美云南行动,实施森林景观利用“千万工程”,打造千个森林乡村(景区)样板、万条旅游绿色通道。
(十三)打造林草优势产业。实施兴林富民行动,大力发展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木竹加工等重点产业。通过品种改良、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广,以及提高生产基地的机械化、组织化、集约化、标准化程度等措施,建优一批产业基地。通过招商引资、产品创新、科技赋能、品牌培育等措施,育强一批林草产业专精特新企业。支持林草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一批现代化林草产业园区。开展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强化林产品绿色有机认证和地理标志林产品申报,推进林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举办森林生态产品推介活动,打造一批特色品牌。
(十四)强化要素保障。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依法利用公益林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设符合标准的必要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等,相关用地可以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办理手续。支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产业,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允许依法办理点状建(构)筑物的用林用地审批手续后开展建设。允许适度开展林相彩化和景观提升改造。
六、拓展路径,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十五)推进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构建林业碳汇技术标准、计量监测和评估体系,摸清林业碳汇资源状况。支持围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健全拓展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森林稳碳增汇技术研发和推广,研究开发适合我省实际的碳汇碳普惠方法学。探索建立林业碳票制度,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
(十六)促进林权价值增值。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政策措施,保障权利人权益。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保持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与国家一致。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鼓励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七、金融赋能,强化服务保障支撑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林地经营权及林地上附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依法再流转或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落实国家绿色贷款统计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开展“碳汇+林权”、碳票、林业碳汇资产、碳汇预期收益权、公益林(天然林)补偿收益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等多种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林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提高林权抵押率,对符合条件和相关政策的林权抵押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十八)创新开发林业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鼓励各地区开展地方优势特色林产品保险,在符合奖补政策,且市县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可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中央及省级奖补资金。开展森林综合保险,在不调整保险费及符合备案条款费率前提下,积极拓展保险责任范围。
八、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及时解决矛盾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要依法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职责,强化林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提升生态护林员能力;健全完善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常态化衔接机制,森林公安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职能保持不变,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支持普洱市开展林业综合改革试点,在林地空间优化、林权交易、林木采伐管理、林下经济发展、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允许自行确定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类型。鼓励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在种树农民收益保障、发展林业规模经营、林权价值增值、林权投融资、林业财产权益保护、林业产业发展、集体林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探索一批有效的经验做法;省林草局负责协调推进本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建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评价指标体系,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